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要求: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每位教职工能够在2024年1月起及时足额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确认时间
纳税人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对2024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
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三、确认内容
(一)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
纳税人在确认2024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如果扣除内容较上一年度无变化,可选择“一键带入”功能快速办理,在2023年基础上确认即可。
建议大家核对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写正确。因纳税人信息变化、前期申报时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会造成信息失效、不符合扣除条件、涉税信息无法下载等问题。
(二)纳税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重点关注项
根据2023年度税务局推送的学校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若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所变动,需要先登录个人所得税APP修改后再确认,请全体教职工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1.2023年夫妻一方填写子女信息,2024年变更为另一方填写,2023年夫妻一方需要先删除子女教育信息后再确认;另一方填写信息即可。
2.修改2024年赡养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比例。赡养老人非独生子女合计扣除不可超3000元,个人扣除不可超1500元;子女教育每月2000元,可由父母双方分别享受,也可由一方单独享受。
3.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信息有变化。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资格证书的当年享受扣除政策;后续年度发生的进修、学习培训及年审等支出均不在扣除范围内。职业资格证书,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搜索“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查询。
4.家有3岁以下子女,若首次填写,需要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扣除信息。
四、具体操作
建议大家先将个人所得税APP升级到最新版本,再根据指南进行操作。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考《个人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指南》(见附件)。
此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切实关系教职工个人利益,大家务必按时准确填写个税扣除信息,如有疑问可致电咨询宝鸡市税务局第二分局业务大厅,电话:3466524;或财务处会计科,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3566032。
附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指南
财务处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