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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6月27日 19:46     (点击: )

宝文理院科字〔2016〕4号  

校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使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宝鸡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本办法于2016年12月9日经校务会、党委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文理学院

2016年12月14日


宝鸡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使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规范化、常态化,扩大学校的学术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举办学术会议  

1.学校鼓励院系、科研平台积极举办承办各类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会议。  

2.由院系、科研平台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报职能部门(按使用经费渠道区分,下同)和宣传部审核,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和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审批。由学校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需报职能部门和宣传部审核,分管科研的副校长和分管宣传的副书记审查,校长审批。  

3.学术会议经费支出原则上遵循以会养会的原则,即通过按规定收取会务费维持会议运行。确需学校支持的,由主办院系与部门递交申请报告,经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查,校长审批。  

4.学术会议经费支出渠道,有学科建设经费的院系由学科建设经费支出;没有学科建设经费的院系,由学校设立的学术会议专项经费支出;省社科研究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年会等由基地、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主持科研项目召开的小型学术会议,经费按项目经费预算支出。  

5.大型学术会议或国际学术会议一般要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由职能部门统一报财务处,以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6.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单位,应就学术会议名称、主题、内容、邀请国外专家等事宜提前与宣传部、外事办等部门做好沟通协商,履行必要的审查程序。  

二、关于对内对外开展学术交流  

1.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讲学  

(1)院系应积极邀请本学科专业的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  

(2)院系邀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交流,由院系党政领导批准,党总支书记负责政治审查,院长、主任负责学术审查。院系提前填写《宝鸡文理学院学术活动登记表》,报职能部门、宣传部审查。  

(3)校外专家学者来校进行学术交流,除进行学术报告外,还应积极举行教师座谈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指导院(系)学科专业建设、科研工作进展、青年教师成长等。  

(4)学校对邀请校外专家学者资助学术报告费。宝鸡市以外专家学者每次学术交流活动,院士、人文社科著名学者8000元,知名学者(长江学者、杰青等)5000元,博士生导师3000元,其他人员1000-2000元。  

(5)省、校级重点学科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费,由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其他院系邀请的校外专家学者的学术报告费由学校设立的学术交流经费支出。  

2.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  

(1)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本学科专业的各类学术会议。  

(2)教师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坚持以文参会的原则。教师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向所在院系提交会议通知、参会论文等,经院系主要领导批准后参会。  

(3)教师参加在国外举行的学术会议,须提交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参会论文等,经院系领导审批后报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4)参加学术会议归来后,参会人员应在所属单位汇报学术会议的收获及学术交流情况,或举办相关的学术报告会。  

(5)教师外出参会的经费从学科建设经费、省社科基地、省重点实验室经费、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等支出,在无前面几项经费保障的前提下,从学校划拨的教师学术交流费中指出。  

(6)禁止参加由中介公司举办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会议,对此各院系要严格把关。  

3.校内学术报告及学术沙龙  

(1)学术报告:各院系应积极组织教师开展院系内的学术报告活动,尤其是应适时组织校内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完成者、重大横向项目完成者、国内外各类学术会议参加者、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博士进行学术报告。院系内学术报告应经常举行,保持常态化。  

(2)学术沙龙:各院系、学科平台应积极举办各类主题鲜明、内容健康的学术沙龙活动,以开阔教师的学术视野,活跃学术风气。  

三、相关要求  

1.学术交流活动计划批准后,承办单位应提前通过校园网和活动展板等形式发布学术公告。  

2.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需及时发布通讯稿进行报道,及时完成账务报销手续。  

3.各类学术活动必须遵守学术规范,严守政治纪律。  

4.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执行“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标准按照国家与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5.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学术交流活动,按项目批准计划及经费预算执行。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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