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文理院财字〔2018〕1号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放管结合,规范差旅费使用和管理,保证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陕高教办〔2017〕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简高效”的原则,学校制定了《宝鸡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18年1月5日校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文理学院
2018年1月11日
宝鸡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服务、放管结合,规范差旅费使用和管理,保证差旅费支出的合规性和合理性,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行〔2015〕80号)、《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中共陕西省委高教工委机关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陕高教办〔2017〕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使用各种经费的差旅费开支行为。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照宝鸡市《关于调整市级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宝市财办行〔2016〕81号),常驻地是指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上述三区中凤阁岭、拓石、赤沙、香泉、坪头、新街、周原、慕仪、阳平、钓渭、天王镇所在地划为非常驻地。
第四条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交流学习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一)出差人员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出差事由、出差天数、提供的报销票据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依法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二)各单位负责人对单位因公出差人员的差旅费使用承担管理和审批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差旅费使用承担管理责任。
(三)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士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商务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校级领导、三级以上教授及相当职级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校级领导及相当职级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九条 同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以按“就高”原则乘坐交通工具。
第十条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按照不超过自身对应等级全价票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予补差。
第十一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送票产生的快递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差的,教授和正处级以上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
(二)使用学校公用经费出差的,副教授及副处级以下出差人员,根据出差目的及经费支出渠道,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者,只报销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超支部分自理。
(三)出差人员使用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或教学研究项目经费(不含学校自筹和配套项目经费)等出差的,可以乘坐飞机。
(四)各单位财务审批“一支笔”因公务出差需乘坐飞机的,根据出差目的和经费支出渠道,其报销凭据由分管校领导审签。
(五)按照经济便捷原则,到出差目的地,乘坐飞机的费用(含机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直接费用和前往飞机场的交通费)低于规定等级交通工具费用的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公务出差原则上应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一)因出差目的地地理位置偏僻或集体公务出行,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临时租用车辆。
(二)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直达的镇、村出差,应先由常驻地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出差目的地所在县城后再租用车辆前往出差目的地。
(三)在省内集体执行调查研究、督导检查、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人数在5人及以上的,可在常驻地临时租用车辆。
(四)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产生的租车费纳入差旅费管理规定,凭租车凭据列入城市间交通费据实报销,因公临时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使用科研经费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等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凭过桥过路费、加油费发票报销,且过桥过路费和加油费总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或应在合理值范围内。
第十七条 学校不鼓励、不提倡自驾车和租车公务出差,鼓励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于由于自驾车和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涉及个人责任的,由个人承担,涉及项目组或所在单位责任的,由项目组或所在单位承担。
租赁车辆原则上需提供租车合同(协议),租车应手续完备、票据合规,明确安全责任。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根据职级对应标准,住单间或标准间,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因科研工作需要,对于使用纵向、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不含学校自筹和配套项目经费)出差的,住宿费可按规定限额的标准上浮20%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二)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三)赴宝鸡市各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按60元定额补助。
第二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宝鸡市各县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公务车辆、自驾车、租用车辆出差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第三十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承担;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的通知据实报销住宿费,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食宿不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标准报销。
第三十二条 脱产参加培训学习,时间超过3个月且由培训单位承担食宿和培训费用的,可报销往返期间的差旅费,培训单位不承担食宿的,在差旅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住宿费用,伙食补助按每天50元定额补助。往返期间按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三十三条 外出参加学历教育,带学生实习的差旅费,仍按学校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内参加会议、培训的,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学者、专家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或者参加调研等,可按本办法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才、选聘教师,按学校承诺可以报销应聘人员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七条 按照学校安排,到外地单位实(见)习、挂职 锻炼、支援工作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学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组成员中的校外人员,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差旅费可等同校内人员,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七章 学生实习实训、参加会议或调研等差旅费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外出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不参考差旅费标准报销有关费用,发生的费用报销按照教学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学生参加科研活动、学术会议、各类竞赛等,按照经济便利原则,住宿费按照“其余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内凭据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不高于“其余人员”标准,由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单位统一安排车辆接送的,报销时扣除相应市内交通费补助。
学生科研活动、学术会议、各类竞赛等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由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支付方式结算,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报销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四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以城市间交通票据或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按包干标准报销,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不再单独报销。
第四十四条 因公出差临时租用车辆或自驾车辆发生的通行费用建议使用普通通道及时取得通行费票据。过路过桥费为ETC快捷支付的,凭通行费发票、缴费清单和支付记录等证明材料予以报销。
第四十五条 乘坐顺车或外单位承担城市间交通费等无法取得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由本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按规定报销住宿费,并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根据以下情况之一,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由举办方承担住宿费用,当事人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书面说明或邀请函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的。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并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科研人员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环境监测、地质调查、科学考察等科研活动,住在帐篷、农户、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正式发票的,出差人员书面说明住宿情况,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的。
(四)出差人员如果住在自己或亲朋家里,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住宿情况,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属实。
(五)对于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一般不安排住宿,报销差旅费无需提供住宿费发票。确因工作需要实际发生住宿的,可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1天计发。
第四十七条 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八条 出差人员在常驻地内公务出差,交通费凭据报销;发生误餐的,按照30元/人·天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往返校区间除外),报销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确认。
第四十九条 因公出差时间超过15天的,15天以上部分减半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可按照差旅费补助标准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十条 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无预算、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出差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各单位负责人、经费负责人、出差人员须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合规,内容真实完整;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未按规定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或套取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已全部或部分由外单位负担,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报请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附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宝文理院财字[2014]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省内、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