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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年04月09日 21:01     (点击: )

宝文理院字〔2023〕52号

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学杂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办学资金来源,特制定《宝鸡文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并经2023年6月16日校长办公会审定,现将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宝鸡文理学院

2023年6月21日

宝鸡文理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杂费收缴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办学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杂费是指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当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及符合政策的代收费等费用。

第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定期予以公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研究生和来华留学生等。成人继续教育的学杂费收缴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五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保障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学生收费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财务处是学杂费管理的牵头部门,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以及各二级学院协同下,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学杂费收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学杂费收费政策,制定学校相关制度。

(二)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保证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信息公开、透明。

(三)组织、协调和实施学杂费收缴工作,及时维护各项学杂费应收款信息。

(四)对收费票据实施全流程管理,包括票据的领购、开具、分发和核销。

(五)统一核算各项学杂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

(六)根据学生学籍变动、退宿等情况,做好相关学杂费的调整、退费工作。

(七)组织学杂费欠费的催缴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学生思想政治、学生济困助学和奖惩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负责将按时缴纳学杂费纳入学生的思想道德和诚信教育体系,增强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责任感。

负责提供军训服应收款信息,负责审核军训服退费申请。

(三)积极宣传助学贷款政策,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合法完成学业。

(四)负责建立以“奖、贷、助、补、勤、偿、免、缓”为主要内容的多元资助体系,为经济困难新生入学开通“绿色通道”,经济困难学生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

第八条 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提供新生录取数据信息,并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教务处是本科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本科生的学籍信息,确保在学籍信息变动一周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财务处。

(二)负责管理本科生注册工作。

(三)负责教材费退费审核及教材费结算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是研究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研究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款信息,确保在学籍信息变动一周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财务处。

(二)负责管理研究生注册工作。

(三)负责审核研究生退宿申请,并报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处是国际留学生学籍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籍信息和学费应收款信息,确保在学籍信息变动一周内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财务处。

(二)负责管理来华留学生缴费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为学杂费催缴工作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宣传引导学生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二)负责催缴学生欠费。各二级学院应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杂费催缴工作,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具体包括: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欠费学生名单,做好学生欠费的催缴工作。

(三)负责审核本科生退宿申请,并报公寓管理科备案。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提供学生住宿费应收款信息,并根据学生住宿变动情况及时更新住宿费应收信息。

第十四条 校医院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供体检费、疫苗接种费的收费依据。

(二)负责审核体检费、疫苗接种费退费申请。

第十五条 网络与信息技术管理处的主要职责为:

负责网络基础设施的运维,保障学生收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先缴费、后注册”的规定。无特殊原因,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缴清应缴费用,未缴清费用的学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七条 已办理助学贷款的学生,助学贷款到账后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获评的校内奖助学金首先用于缴纳学杂费欠费。

第十八条 学费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生在不转专业的情况下,从入学到毕业均按入学时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留级的处理规定

(一)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予办理退费手续,待复学后补缴差额部分,按复学后同班同学的学费标准收取学费。学生因应征入伍而休学的,复学时根据国家大学生应征入伍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二)留级学生的学费按留级后新编入班级学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条 军训服装费、体检费等代办费于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第四章 退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缴纳学费后,因正当理由不能坚持学习的,学费和住宿费按照以下方式计退:

(一)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在入学后一个月以内、两个月以内、三个月以内、三个月到第二学期第一个月以内要求退学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分别按扣除学费和住宿费总额的10%、30%、50%、75%退还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入学超过第二学期一个月的,不再退费。

(二)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等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学生以及私自离校的学生,其所缴费用均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的,住宿费按照学生实际在校住宿时间按月计退。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含2月和8月),每月15日(含)之前办理的,可退还当月费用;每月15日之后办理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研究生等在校住宿学生,因毕业、休学、出国、退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可以办理退宿,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退宿。未按规定主动办结退宿手续,仍占有住宿床位的,不退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已缴纳的学费、住宿费顺延至复学学期,如遇收费标准调整按照随读年级相关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住宿中途申请调整宿舍的,经相关部门批准、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时,自次月起按新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六条 退费办理

(一)学生退学需持《宝鸡文理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学费和住宿费退费手续。

(二)本科生退宿需持《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住宿费退费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学院审核,并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宿管中心签批后,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

(三)研究生退宿需持《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住宿费退费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学院及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审核,并经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公寓管理科签批后,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住宿费退费手续。

(四)学生退教材费、军训服费、体检费等代收费需持《宝鸡文理学院学生代收费退费申请表》(附件4),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审批后,到财务处收费科办理退费手续。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不予注册学籍。

(二)暂缓发放未缴清学费、住宿费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务处对学杂费收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以及缴费注册工作管理不当等违规行为进行重点监督,对违规行为报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或个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学生收费管理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后果或损失的,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非学历教育的收费管理按照学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学费收交管理办法(试行)》(宝文理院办发〔20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退费申请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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