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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财务票据管理的规定
2017年07月06日 19:49     (点击: )

宝文理院财字〔2017〕2号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环节和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票据的基本规定  

(一)发票的概念及内容  

发票是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中,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报销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二)发票的分类  

常见的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1、普通发票主要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普通发票分为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常见于餐饮服务行业和交通运输业)三类。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不仅要有普通发票的联次,而且还要有抵扣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票据、捐赠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医疗票据等。  

二、合格的财务票据报销规定  

办理财务报销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票据,其中外来票据必须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等。  

(一)票据报销的有效期  

原始票据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报销,超过两年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  

(二)票据内容的具体要求  

1、票据内容真实可靠。原始发票必须如实填写经济业务内容,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弄虚作假。  

2、发票内容填列准确完整。单位名称、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如实准确填列,字迹清楚,金额大小写一致。  

(1)发票上付款单位名称须填写“宝鸡文理学院”,不得空白或填写个人姓名及其他字样。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收款方或开票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学校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开票信息可在学校财务处网站查询。  

(3)经济业务内容或品名要填开具体名称,若发票上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无法一一填写,需附明细清单或购物小票,列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明细清单还需加盖与发票一致的财务专用章。  

3、票据印章齐全。  

(1)税务发票必须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2)财政票据必须印有中央或地方财政统一票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3)税务局代开发票需加盖代开税务部门业务章和收款单位公章或收款个人姓名签字(私章)。  

4、原始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应书写规范,不得私自涂改。发票内容(除金额外)填写有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发票金额填写有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  

(三)票据丢失  

原始票据是重要的报销凭证,应妥善保管。若票据丢失,应由报销人向出具单位索要同一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加盖原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提供情况说明(需负责人签字)后予以报销。  

(四)不予报销的票据  

以下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完备的票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2、未按规定加盖填制单位相应印章或印章字迹不清楚的票据;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或与明细清单金额不相符的票据;  

4、一式几联的手写发票,发票联未套写的发票;  

5、超过报销有效期的票据;  

6、经查验为假发票或为定期换版已作废的票据;  

7、其他违规开具的票据。


宝鸡文理学院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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