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各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中第九条之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确保各位教职工2020年度能够继续享受国家减税政策,享受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与2019年度本人所填报信息无任何变化的,下载更新“个人所得税app”按照附件1操作说明进行确认即可。
2、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有变更,请下载更新“个人所得税app”按照附件1操作说明进行填报并确认。同时还需填报签字确认本人2020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见附件2)。
3、请各单位于2019年12月31日17:00之前将本单位专项扣除项目有变更的教职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加盖公章)纸质版收齐报送至高新校区财务处316室,电子版以单位命名打包发送至245820873@qq.com。
请各位老师于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操作确认,若未按时间确认,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个人承担。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者与财务处联系(联系人:卢老师,联系电话:3566226)。
附件1:2020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操作说明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财务处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