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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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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22年04月01日 12:02     (点击: )

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从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该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单位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享受,也可以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在个税APP申报时,提交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中不能填报。

特此通知。

附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的填报流程

财务处

2022年4月1日

附件【附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的填报流程.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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