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精神,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从3月29日起,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2022年前几个月没有享受到的扣除,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补充扣除。该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单位每月发工资的时候享受,也可以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在个税APP申报时,提交婴幼儿子女的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即可,纳税人需要将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需要提醒的是,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起实施,在2021年度汇算清缴中不能填报。
特此通知。
附件:“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的填报流程
财务处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