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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04月23日 18:58     (点击: )

陕价服发〔201532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杨凌示范区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韩城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神木县、府谷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200112号)精神,现就我省高校公寓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省境内高校修建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高校使用的学生公寓,高校可向入住的学生收取住宿费。高校收取住宿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体现“优质优价,同质同价”的原则,学生公寓根据基本建设、基础设施、设施设备、管理服务等条件分为三类,其收费标准按类确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学校在各类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具体分类及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具备计量条件的前提下,高校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可实行定额管理,学生用水、用电定额标准由各高校自主确定,每学年按10个月计,超额部分水电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计算,高校可按上述规定向超额用水、用电的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学生用水、用电量及收费的有关情况,高校应及时向学生公示,接受学生的监督。

三、高校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公寓应设专人管理,负责安全保卫、公寓文化建设、公共场所保洁、收发传达等工作;公寓显著位置应公布公寓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寓管理人员的联系方式等内容。学生公寓要保证学生的正常生活、学习的用水、用电。高校不得以住宿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也不得向学生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高校向入住学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高校学生住宿的公寓,应由高校统一管理,住宿费应由高校收取,不得由社会组织或个人直接收取。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按学校规定离校实习,实习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学校应退还相应学期的住宿费。

五、高校学生公寓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开学收费时,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向学生公示学生公寓楼号、公寓条件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公寓、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住宿费及高校在满足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要求的前提下,对条件较好,且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规定住宿费最高标准的学生公寓,高等学校可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

七、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应由学校统筹并纳入学校预算经费,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物价、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八、民办高校和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由各学校自主确定,并将确定的公寓收费标准抄送省物价局、教育厅。今后若国家出台新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今后各公办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类别及收费标准确定,并分别抄送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后执行,学校不再另行申报。

十、本通知关于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自2015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住宿费分类标准.doc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

201543

附件【住宿费分类标准.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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