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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05月02日 19:18     (点击: )

宝文理院党字﹝2018﹞11号

校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高校发展的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规范校内各单位及群团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精神要求,我校制定了《宝鸡文理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18年1月5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宝鸡文理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中共宝鸡文理学院委员会

2018年1月11日

 

 


 

宝鸡文理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高校发展的正确方向,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规范校内各单位及群团组织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办发〔2015〕5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意见》(中办发〔2008〕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高校党委政治责任加强论坛、讲坛等管理的通知》(教党〔2016〕51号)、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的通知》(陕教工宣〔2011〕3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举办校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维护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决反对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有害思潮。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部、处)、科研单位、群团组织及个人,单独或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的学术类、文化类、艺术类以及其他在我校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茶话会、沙龙等活动。我校人员受邀到其他单位做报告会、讲座或参加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可参照此管理办法。

第三条 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对有利于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弘扬社会正气的活动要积极支持;对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活动要严格把关;对有错误政治观点的要坚决制止,及时纠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

第四条 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要严格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关活动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应按照要求履行申请、审批、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前,主办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预告,校内场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场地借用手续。

第五条 邀请境外人员担任主讲人的活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涉及意识形态的,或者需要邀请校外媒体采访报道的,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以学校名义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由承办单位填报《宝鸡文理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申请表》(见附件),经承办单位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活动举办前一周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八条 以部门、学院、团学组织或个人名义举办的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申请、审批、备案程序如下:

(一)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报单位负责人审核。主办单位或个人要认真核实讲座人、报告人的身份及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内容,并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校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审核。

(二)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教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教务处审批;科研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科技处/社科处审批;境外专家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学工部审批;团学组织举办的非学术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校团委审批;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由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其他类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三)审批(核)单位在收到申请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要求的要尽快做出回复;不予批准的,应视情况向申请单位或个人说明理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如对审批(核)结果存在异议,可会同相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在完成主管校领导或主管部门审批后,主办单位或个人须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根据安全稳定相关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负总责、承办单位承担具体安全责任。凡200人及以上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需在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按审批程序擅自举办活动的、审核审批不严的、擅自借用学校场地影响安全稳定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一) 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二) 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公开发表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四)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

(五) 破坏民族团结及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九)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校规校纪等。

第十一条 任何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党委宣传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主办单位或个人终止举办,并报请校党委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一)举办的活动内容与申请内容不符;

(二)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审核、审批手续而私自举办的;

(三)活动中出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禁止内容的;

(四)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报告会、讲座的费用管理

1.报告会、讲座的经费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解决,特殊情况可另行约定。

2.外请专家报告会、讲座费用按照《关于印发﹤宝鸡文理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文理院科字﹝2016﹞4号)规定执行。 

3.校内学术报告会和讲座指由学校或相关职能部门安排、面向全校举办,或者本单位邀请校内其他单位人员所作的报告和讲座。其主讲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校内专家讲座报酬标准:教授600元/场;博士或副教授500元/场;其他人员400元/场。

4.非学术性的其他报告会和讲座费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5.报告会和讲座费用报销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号附件.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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